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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0-04-06   稿件来源   浏览次数:   [ ]

2008年11月14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盐城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团结全市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和广大机关事务工作者,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适应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促进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关后勤事业,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其主要职能是: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联络、协调、指导、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力争使协会成为盐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方面的信息传递、政策研究、经营指导、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的中心。协会努力维护会员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推动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和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盐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我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机关后勤事业。
(二)组织我市有关机关事务工作所涉及到的管理、服务、经营、改革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交往,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机关事务工作。
(三)配合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的理论问题、实际问题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桥梁纽带和咨询参谋作用。
(四)搜集、整理、编印市内外相关的动态、信息、经验,开展与市外有关组织的交流,出版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刊物,推动机关事务管理科学的建设和发展。
(五)对会员单位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
(六)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提高后勤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后勤队伍建设;
(七)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机关后勤企事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盐城市后勤企事业单位,及与机关事务工作有关的团体和个人;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协会有关规定;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盐城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企事业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他人员)是该企事业在协会的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考察、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三)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临时更换增补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协会领导人、协会副秘书长和吸收新会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机关事务工作或后勤企业管理业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可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4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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