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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3-22   稿件来源 房产基建处   浏览次数:   [ ]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盐城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自2013 年中央专项部署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清理整改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以上带下、动真碰硬、扎实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成效显著。为切实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成果,避免前清后乱,改变办公用房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标准不细的现象, 2015年11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一部涵盖办公用房建设、购置、调配、权属、维修、物管、使用、处置等较为全面的管理规范性文件。它进一步明确了办公用房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其制定实施标志着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严格和规范的阶段,对全市办公用房规范管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进一步推动全市党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暂行办法》是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它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三、《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要参照《暂行办法》,制订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水平。

四、《暂行办法》对“统一权属登记”有何具体规定?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属于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将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登记。新建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新购置、置换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原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再由原产权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凭财政部门划拨文件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各部门、各单位名下的,应在 2016年 12月31日之前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五、《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租用和出租出借有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对于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后要及时收回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用于统一调配使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六、《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统一调配,严格审核原则。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是明确调配程序。市级党政机关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等相关情况,并附本单位“三定”方案、单位人员职级情况、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三是严格腾退管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6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七、《暂行办法》对“统一维修改造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了审批程序。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

二是明确了维修改造的定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是指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改造,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三是明确了可提出维修改造申请的4种情形。1.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2.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等各系统严重老化,影响办公楼正常使用的;3.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4.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间隔 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

四是规定了具体原则。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应按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确保取得实效。

八、《暂行办法》突出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具体规定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标准,《暂行办法》设置专门的章节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等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另外,领导干部在调任、离退休时均要及时腾退移交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单独造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台账的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九、《暂行办法》是如何明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

《暂行办法》规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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